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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朱立国与滨州市莱钢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国,滨州市莱钢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3683号原告:朱立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滨州滨城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霞,滨州滨城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滨州市莱钢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十二路701号。原告朱立国与被告滨州市莱钢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朱立国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立国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朱立国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国撤诉。案件受理费818元,由原告朱立国负担。审判员  刘忠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小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