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美娥与被告刘晓军、柴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794号本院于二0一七年六月七日对原告张美娥与被告刘晓军、柴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822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第三页第七行中“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15元”补正为“减半收取525元”。代理审判员 赵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尚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