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美娥与被告刘晓军、柴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794号本院于二0一七年六月七日对原告张美娥与被告刘晓军、柴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822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第三页第七行中“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15元”补正为“减半收取525元”。代理审判员 赵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尚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