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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执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胡爱珍执行通知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冀0123执1703号何香芝:你与胡爱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2012)正民城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爱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9月1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负担本案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开户银行:正定县恒升村镇银行账户名称:正定县人民法院账号:20×××50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联系人:房瑞平联系电话:691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