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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青岛德联众物流有限公司与青岛恒晟昌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德联众物流有限公司,青岛恒晟昌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757号原告:青岛德联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永兴岛路22-2号法定代表人:滕永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黎明,山东汉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恒晟昌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富源工业园茂山路436号。法定代表人:何苓苓,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青岛德联众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晟昌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德联众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900元。审判长 熊 敏审判员 赵桂修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傅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