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姜有强与杨贤文、刘寿伟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有强,杨贤文,刘寿伟,西宁市城西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2075号原告:姜有强,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西宁市大通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英,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贤文,男,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寿伟,男,汉族,1967年10月19日出生,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西宁市城西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田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有强与被告杨贤文、刘寿伟、西宁市城西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有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有强以需补强证据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有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7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李建萍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人民陪审员 朱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泳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