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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孙某、赵某借款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孙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远,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洪源,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某,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赵某,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公司、孙某、赵某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7)吉0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该判决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本金10747732.55元及利息2169569.68元、案件受理费11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2、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工商、车辆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到房屋及土地部门调查,经查,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名下无土地登记,无房产登记。孙某、赵某名下有房产登记。4、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将被执行人孙某、赵某名下房产进行轮候查封。5.2017年11月27日,被���行人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孙某、赵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高消费。7、2017年12月3日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晓莹审 判 员  舒海波代理审判员  聂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铁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