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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督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健对董宏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健,董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督138号申请人:张健,男,1994年10月10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委托代理人:李铁英,系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董宏,男,1992年12月10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申请人张健与被申请人董宏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于同日发出(2017)吉0802民督13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董宏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7)吉0802民督138号支付令发出后,无法在法定30日期限内向被申请人董宏本人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802民督13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判员  段绍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天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