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志谦、陈志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谦,陈志明,陈林彬,广东南利科技有限公司(原为龙川县南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952号申请执行人:陈志谦,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陈志明,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林彬,男,1988年07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志明,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广东南利科技有限公司(原为龙川县南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登云镇深圳南山(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南山大道13-1。法定代表人钟伟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志谦、陈志明与被执行人陈林彬、陈志明、广东南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志谦、陈志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志谦、陈志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川县人民法院(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庄双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