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树萍与禹燕燕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萍,禹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3执50号申请执行人:李树萍,女,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城镇居民,住永德县。被执行人:禹燕燕,女,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城镇居民,住永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树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禹燕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85246.09元,被执行人禹燕燕自动履行人民币22000元,剩余63246.09元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禹燕燕承诺于每月11日履行人民币2000元,直至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将以上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以上信息予以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君执行员 穆云松执行员 高建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蓉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