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学彬与XX宝、高宇、友谊县聚隆粮食经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彬,XX宝,高宇,友谊县聚隆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35号申请执行人孙学彬,男,38岁。被执行人XX宝,男,49岁。被执行人高宇,男,38岁。被执行人友谊县聚隆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友谊县凤岗镇。法定代表人代鑫,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孙学彬申请执行XX宝、高宇、友谊县聚隆粮食经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XX宝、高宇、友谊县聚隆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兆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