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4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庆文与林玉敏、林丽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文,林玉敏,林丽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4053号原告:黄庆文,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国,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领航,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玉敏,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丽晶,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黄庆文与被告林玉敏、林丽晶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黄庆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玉敏、林丽晶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庆文自愿申请撤回对林玉敏、林丽晶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庆文撤回对林玉敏、林丽晶起诉。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计2930元,由黄庆文负担。审判员 林伟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丽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