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覃龙申请执行唐世余、王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龙,唐世余,王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龙,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曹碑镇。被执行人:唐世余,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被执行人:王翠兰,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6)川0722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覃龙与被执行人唐世余、王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覃龙应有债权金额本金20万元,现已执行到位本金15223.54元,未执行到位金额本金184776.46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覃龙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巫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