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11财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徽昆仑家具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昆仑家具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财保327号申请人:安徽昆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朱伦,经理。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董事长。申请人安徽昆仑家具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152498.5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2498.5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祚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良萍附法律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