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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徽县XX公司与陇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县XX公司,陇南XX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687号原告:徽县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某,任总经理。身份证号:×××。被告:陇南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任总经理。身份证号:×××。原告徽县XX公司诉被告陇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徽县XX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县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