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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5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马天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马天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5125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红糟房正街99号附168、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3598031N。法定代表人:沈萍,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马天容,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马天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