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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贺则修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则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82民特18号申请人贺则修,男,193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申请人贺则修申请宣告王会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贺则修诉称,申请人之子贺树良与被申请人王会香于2011年年初同居生活后,于2012年5月29日生育男孩贺俊霖。之后,被申请人王会香即音信全无,下落不明。2015年8月,申请人之子贺树良因病去世。现请求法院宣告王会香失踪。经查,王会香,女,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其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住址等均不祥。被申请人王会香与申请人之子贺树良相识并同居生活(至今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2012年5月29日生育男孩贺俊霖。之后不久,被申请人王会香外出即无音信联系,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8月,贺树良身亡(其户口于2015年8月17日被注销)。此后,小孩贺俊霖则由其祖父即申请人贺则修直接抚养。2017年6月22日,申请人贺则修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决宣告被申请人王会香为失踪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7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会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王会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会香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贺则修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王会香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贺则修为失踪人王会香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邱乾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