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恢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郑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方某某,李某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武���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方某,男,199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李某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某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借款人民币3500000元及利息、法院相关费用,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房产部门登记在方某某、李某某名下的房产本院已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在车辆部门登记的车辆因未扣押,不能处置,且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本院将查证结果反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证结果表示认同,并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表示本案可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执恢2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行员袁建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