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郝玉刚与王宇返还原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玉刚,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襄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郝玉刚,男,汉族,襄垣县。被执行人王宇,男,汉族,襄垣县。申请执行人郝玉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襄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郝玉刚于2017年10月10日以被执行人王宇愿意主动履行为由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襄垣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静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