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秀伟、多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秀伟,多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712号原告: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葛建民,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伟博,男,该公司副经理。被告:王秀伟,女,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多涛,男,1985年2月5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伟、多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侯正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宫朝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