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4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周继冲、仁怀市农牧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继冲,仁怀市农牧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7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继冲,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文超,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仁怀市农牧局,住所地:仁怀市市政府原大楼。法定代表人:李杰峰,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勇,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继冲因与被上诉人仁怀市农牧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382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周继冲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周继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继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周继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滔审 判 员 令狐荣强代理审判员 陈 文 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艳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