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仲亮与丁仁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仲亮,丁仁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4539号原告:陈仲亮,男,汉族,1968年4月30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丁仁昌,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陈仲亮与被告丁仁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陈仲亮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丁仁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仲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仲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1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仲亮负担。审 判 员 夏恒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红梅书 记 员 侯小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