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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葛龙与李海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龙,李海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223号原告:葛龙,男,200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海义,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葛龙与被告李海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葛龙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葛龙负担。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