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志忠与陈民勤、严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忠,陈民勤,严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2429号原告:王志忠,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告:陈民勤,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告:严志斌,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王志忠与被告陈民勤、严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王志忠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忠与被告陈民勤、严志斌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王志忠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志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志忠负担。审判员 庄传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琴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