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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志忠与陈民勤、严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忠,陈民勤,严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2429号原告:王志忠,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告:陈民勤,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告:严志斌,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王志忠与被告陈民勤、严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王志忠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忠与被告陈民勤、严志斌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王志忠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志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志忠负担。审判员  庄传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琴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