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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4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吉事达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吉事达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478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吉事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莉,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平,董事长。成都吉事达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4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10513元、执行费为5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7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