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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亚林与刘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林,刘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02民初500号原告:张亚林,住吉林省辽源市。被告:刘健,住吉林省辽源市。原告张亚林诉被告刘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亚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健依法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刘健赔偿医药费3537.94元,误工费10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100元等各种经济损失14356.94元;2、由刘健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等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0日,张亚林正在经营自己开办的天亨利超市时,刘健携带一女子来到超市并将待出售的香蕉掰碎。张亚林见状立即提出质疑,并制止其无理行为,刘健不但不收敛,反而气急败坏地将香蕉扔到地上转身向超市外走,张亚林便拽住刘健,刘健一拳将张亚林打到在冰柜上,刘健上前将张亚林按在冰柜上用拳猛击张亚林头部后想走,被张亚林抓住后报警,刘健被110带走后拘留10日。现刘健不同意支付各项费用,故依法来诉讼。刘健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张亚林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视听资料1份;2、处罚决定书1份;3、出院诊断书,中心医院病历1组;4、医疗费收据5张,金额合计3537.94元。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0日,在天亨利超市,超市老板张亚林与顾客刘健因购买香蕉发生争执。刘健借故滋事,对张亚林进行了激烈殴打,致张亚林头部腰部多处受伤,辽源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头皮下血肿、腰部软组织损伤等伤,住院治疗7天,张亚林为此支付医药费3537.94元。医嘱出院后休息2周病变随诊。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于2016年8月20日对刘健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除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之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张亚林的损失根据其所提供的证据应包括:医药费3537.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误工费根据相关标准认定3493.56元(166.36元×21天),交通费认定20元,以上合计7751.50元。上述损失应由刘健承担赔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刘健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张亚林7751.50元;二、驳回张亚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刘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沙天远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人民陪审员  解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子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