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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钟小勇、危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小勇,危良,邹礼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钟小勇,男,汉族,1979年1月5日生,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危良,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生,江西省瑞金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邹礼红,女,汉族,1984年6月4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钟小勇与危良、邹礼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邹礼红购买了赣州中航公元城复式住宅(合同编号,建筑面积122.87平方米)及K10地块地下室地下车位(合同编号,建筑面积27.7平方米),并分别于2014年2月18日和2015年3月27日进行了备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邹礼红赣州中航公元城复式住宅(合同编号,建筑面积122.87平方米)及K10地块地下室地下车位(合同编号,建筑面积27.7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 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粤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