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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终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杜文年等人抢劫、非法拘禁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文年,陈世林,胡在剑,刘玉靖,田景亮,陈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终31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文年,男,汉族,1989年4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武冈市,2016年3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世林,男,汉族,1994年10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开县,2016年3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胡在剑,男,汉族,1990年12月3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梧州市藤县,2016年3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玉靖,男,汉族,1994年4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卫辉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卫辉市,2016年3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田景亮,男,汉族,1991年1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南充市高坪区,2016年3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都,男,土家族,1995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利川市,2016年3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文年、陈世林、胡在剑、刘玉靖、田景亮、陈都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粤0203刑初2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杜文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陈世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胡在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人刘玉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五、被告人田景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六、被告人陈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文年不服,上诉称其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20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喻 权审 判 员  陈俊文审 判 员  何辉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花珑凤书 记 员  郭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