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4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范小艳与张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艳,张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516号原告:范小艳,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凤华,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小艳诉被告张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小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范小艳承担。审判员 左轩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曼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