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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4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钟祥芝与张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芝,张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4民初620号原告:钟祥芝,女,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前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职员,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告:张晓敏,女,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原告钟祥芝与被告张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敏经公开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祥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25元、保全费7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元,双方当时口头约定1年偿还,2015年5月份被告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现尚欠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被告未出庭,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条1份,欲证明2014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元,双方当时口头约定1年偿还,2015年5月份被告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尚欠借款5000元。证据二、2017年9月2日录音影像资料光盘3张,欲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要过欠款,被告承认欠原告5000元。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出庭,视为对证据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讼争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元,双方当时口头约定1年偿还,2015年5月份被告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尚欠原告借款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钟祥芝与被告张晓敏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则应依约履行偿还全部借款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赵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晓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祥芝借款本金元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70元由被告张晓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洆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