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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甫强、张敏诉被告汉源县河西乡庄子村村委会追索劳动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甫强,张敏,汉源县河西乡庄子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1419号原告:张甫强,男,生于1977年7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张敏,男,生于1989年8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汉源县河西乡庄子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罗建,系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甫强、张敏诉被告汉源县河西乡庄子村村委会追索劳动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甫强、张敏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甫强、张敏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甫强、张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甫强、张敏负担。审判员  史汉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