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唐卢敏、林启军与四川继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卢敏,林启军,四川继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588号原告:唐卢敏,女,汉族,生于1986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林启军,系唐卢敏之夫。原告:林启军,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2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四川继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法定代表人:刘成立,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敬宓,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林,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卢敏、林启军诉被告四川继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书,定于2017年10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未按开庭传票所确定时间准时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卢敏、林启军自动撤回对被告四川继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9.5元,由原告唐卢敏、林启军承担。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玉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