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4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百中、李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百中,李贵,赵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24民初2090号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宏丽,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强,系该社大李佃子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树礼,系该社大李佃子信用社信贷员。被告:李百中,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卢龙县木井镇大李佃子村,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贵,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卢龙县木井镇大李佃子村,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涛,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卢龙县木井镇小李佃子村,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百中、李贵、赵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树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百中、李贵、赵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百中偿还借款本金24900元及2004年6月22日起的利息。2、要求被告李贵、赵涛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04年3月27日,被告李百中为借新还旧,从原告所辖的大李佃子信用社借款25000元,2005年3月27日到期,借款月利率4.425‰上浮100%,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结息,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加收逾期期间贷款利息的50%,被告李贵、赵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2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百中于2004年6月21日偿还2004年3月27日至2004年6月21日借款利息626.88元,2015年5月5日偿还借款本金50元,2016年6月21日偿还借款本金50元,尚欠借款本金24900元及2004年6月22日起的利息。2007年3月10日被告李贵、赵涛出具保函自愿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2007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10日。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百中未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李贵、赵涛未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百中、李贵、赵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李百中、李贵、赵涛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认定原告的证据:农户短期借款申请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保函、贷款催收通知书,证明双方办理保证担保借款及原告催收借款的情况,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3月27日,被告李百中为借新还旧,从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的大李佃子信用社借款25000元,2005年3月27日到期,借款月利率4.425‰上浮100%,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结息,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加收逾期期间贷款利息的50%,被告李贵、赵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2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百中于2004年6月21日偿还2004年3月27日至2004年6月21日借款利息626.88元,2015年5月5日偿还借款本金50元,2016年6月21日偿还借款本金50元,尚欠借款本金24900元及2004年6月22日起的利息。2007年3月10日被告李贵、赵涛出具保函自愿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2007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10日。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百中未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李贵、赵涛未承担保证责任。2017年8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百中偿还借款本金24900元及2004年6月22日起的利息,要求被告李贵、赵涛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当如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原、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李百中应当按照借款合同部分的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贵、赵涛应当按照保证合同部分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李百中追偿。被告李百中、李贵、赵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李百中、李贵、赵涛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百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4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4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李贵、赵涛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被告李百中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李百中、李贵、赵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解志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君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