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3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17
案件名称
杨坤与通海县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海县富润建材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通海县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海县富润建材厂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3民初1350号原告:杨坤,男,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庆生、郭凌云,云南鼎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通海县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学远,任总经理。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纳古镇*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784627599C。被告:通海县富润建材厂。经营者:纳学文,男,1980年7月15日生,回族,住通海县纳古镇团结路*号。经营场所:通海县纳古镇。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敏、李剑蓉,云南恩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坤与被告通海县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通海县富润建材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白艳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