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亚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129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亚兰,女,汉族,1965年1月11日出生。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亚兰犯信用卡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被告人陈亚兰向中国光大银行申领了卡号为40×××17的信用卡,截至2016年2月,被告人陈亚兰持该卡在本市江汉区等地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59994.17元。被告人陈亚兰通过变更住址、联系方式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后经中国光大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2016年8月,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同月22日将被告人陈亚兰抓获归案。被告人陈亚兰已于2016年8月25日结清该信用卡内全部欠款款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亚兰具有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亚兰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亚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亚兰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合被告人陈亚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主观恶性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将其置于社会监督下,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陈亚兰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亚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薛 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倩雯书 记 员 李伊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