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常晶与陈红、司昕民间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晶,陈红,司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307号原告:常晶,现住镇赉县。被告:陈红,成年人,现住镇赉县。被告:司昕,成年人,现住镇赉县。原告常晶与被告陈红、司昕民间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常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陈红、司昕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4日,陈红、司昕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据,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3分。此款至今未付,故常晶诉至法院,要求陈红、司昕给付借款20万元,并自2015年8月2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晶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国利审 判 员 鲍占仓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书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