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明亮,李元芳,许明军,刘保县,刘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金乡县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6E8F。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委托人丁长林,该公司清收大队长。被执行人许明亮,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元芳(许明亮之妻),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马庙镇玉皇村中心街六巷5号。被执行人许明军,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刘保县,女,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刘伟强,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许明亮、李元芳、许明军、刘保县、刘伟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保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28民初112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金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