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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0207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郭某某、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郭某某,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内0207执72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79年3月5日,现住包头市东河区,个体。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车某某,女,汉族,1979年5月8日出生,现住同上,系郭越帅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207民初726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车某某位于包头市九原区房屋一套。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第三人车某某有位于包头市九原区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军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东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