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5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苏志勇与林瑞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勇,林瑞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5710号原告:苏志勇,男,汉族,1989年9月22日出生,住龙海市。被告:林瑞松,男,汉族,1988年9月30日出生,住龙海市。原告苏志勇与被告林瑞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瑞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志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瑞松偿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林瑞松于2017年4月12日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出具一份由其填写内容并签名捺印的借条给原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后被告林瑞松只还款3000元,余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返还。林瑞松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认为,苏志勇主张林瑞松向其借款尚欠10000元未还,有苏志勇在庭审中举证并陈述是由林瑞松于2017年4月12日向其借款时填写内容并签名捺印后出具的借条及苏志勇在庭审中的陈述为据,应予支持。双方借贷关系中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苏志勇可以随时要求林瑞松偿还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苏志勇请求林瑞松偿还尚欠借款10000元,应予支持。被告林瑞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瑞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志勇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林瑞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洪河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