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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齐涵与张广阔、张士泉、郭洪霞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涵,张广阔,张士泉,郭洪霞

案由

监护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534号原告:齐涵,男,200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理人:齐长山,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居民,现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涛,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广阔,男,15岁,汉族,学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张士泉,男,52岁,汉族,吉林省蛟河市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系张广阔父亲。被告:郭洪霞,女,50岁,汉族,吉林省蛟河市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迎越,吉林省蛟河市程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涵与被告张广阔、张士泉、郭洪霞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涵于2017年10月11日以被告姓名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齐涵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免收。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