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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正连、王修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连,王修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正连,男,192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王修庆,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北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崔 涛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