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5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登文诉被告王文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登文,王文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1004号原告:王登文,男。被告:王文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登文诉被告王文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25元,退还原告一半。审判员  王彦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一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