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登文诉被告王文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登文,王文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1004号原告:王登文,男。被告:王文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登文诉被告王文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25元,退还原告一半。审判员 王彦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一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