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大专文化,工行某某市支行职工。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学文化,甘肃省兰州市某某软件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查明,金川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之规定,被执行人王某某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程某某购房款174038.5元、诉讼费3781元,合计177819.5元。另,金川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应给付被执行人王某某房屋折价费81000元、存款、抚恤金等113103.5元、案件受理费3570元,总计190533.5元。现两案相抵,即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应给付被执行人王某某12714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永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