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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6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范圣福、彭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圣福,彭东林,刘世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6730号申请人:范圣福,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彭东林,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刘世珍,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范圣福与彭东林、刘世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范圣福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东林、刘世珍的银行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范圣福名下位于龙岗开发区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范圣福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彭东林、刘世珍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财产范圣福名下位于龙岗开发区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范圣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源人民陪审员  韦礼红人民陪审员  王继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席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