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63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民终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认为,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民终6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执行费用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民终62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