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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执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玉军申请王永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军,王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359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军,男。被执行人王永兴,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军与被执行人王永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给付执行款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11民初4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郭 皓代理审判员 任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