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5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爱莉与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莉,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5290号原告:王爱莉,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4区雅豪坊3幢C15卡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65147727。法定代表人:郑建强。原告王爱莉与被告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莉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爱莉负担。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楚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