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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何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02刑初331号公诉机关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2017年6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某,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18时许,在××区,被告人何某与妻子的继父戴某因琐事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何某将戴某推倒在地致其胸部受伤。经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戴某左侧气胸;左侧第6肋骨骨折;胸部皮下及纵膈广泛积气。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戴某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辩称,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没有意见,自愿认罪。该赔偿的愿意赔偿,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1、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引起的;2、被告人存在过错,但被害人的伤是由于过失导致的,并不是被告人直接导致的,也没有对其进行殴打;3、本案中被害人也存在过错;4、被告人当庭主动认罪,也愿意赔偿。被告人本人也是老实本分的,对社会危害性小。综上,希望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18时许,在××区,被告人何某与妻子的继父戴某因琐事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何某将戴某推倒在地致其胸部受伤。经陇南市某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庭审后,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何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案件登记表、鉴定文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够互相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飞审 判 员  宋小兰人民陪审员  潘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毛小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