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2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2民初1267号原告孙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陈丽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代书记员 郑子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