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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3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田灵慧与吴长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灵慧,吴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3民初1178号原告:田灵慧,女,汉族,住西藏拉萨市。被告:吴长英,女,汉族,住西藏拉萨市。原告田灵慧与被告吴长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田灵慧田灵慧与被告吴长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灵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257.16元,减半收取1628.58元(原告田灵慧已预交),全部由原告田灵慧负担。审判长 嘎玛益西审判员 向巴措姆审判员 白玛曲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次仁洛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