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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邱继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继洪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刑初271号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继洪,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犯盗窃罪、销赃罪,于1992年12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于2004年2月25日被龙岩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二次犯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1年9月29日、2016年9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连城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2月27日,连城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管辖,同年8月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二看守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继洪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继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邱继洪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办三角坪巷20号南门花园1幢606室将苏某寄存在其家中的驾驶证(姓名苏某,驾驶证号350822198412284715,档案编号为4416O0638219,发证单位为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准驾车型为A2,有效期至2016年5月26日,无照片)贴上其本人的照片,再拿到金凤印社过塑后,将变造的此驾驶证放在其闽F×××××号小型轿车上备用,以逃避检查。同年4月20日,被告人邱继洪驾驶该车途径新泉高速服务区时被龙岩高速交警三大队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邱继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邱继洪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辨认作案现场照片,证人江某2、苏某、黄某等人的证言,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及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及本院(2016)闽0803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连城县公安局新泉派出所扣押的变造后的机动车驾驶证及扣押笔录,苏某的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邱继洪的身份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继洪作为一名无法律、法规授予制作权的人员,使用拼接的方法对他人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进行改制,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邱继洪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继洪有多次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继洪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变造机动车驾驶证一本,予以没收,随案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戴庆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游隆祥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